【实例】
因新房子提前准备室内装修,而自己平时工作较忙,为了在装修时放心、省劲、划算,胡惠霞在前去多家家居装修公司核实情况时,见到一家房子装修公司发表广告称“费用预算=清算,120平米内精装房只需15万余元”,并附带《装修详细报价单》,详尽列举了各类目地用料、规格型号、价格等,且说明下单后只需3个月装修施工时间。
胡惠霞遂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却注明:“价格根据以费用预算、变更单价格为标准、总数按实际工程量”。由于公司那时候并没有对于此事特别提示或表明,胡惠霞认为合同书与广告没有多大差别而没有在乎。
直至近日竣工后,公司多方位胡惠霞索取6余万元装修款时,胡惠霞才知道在其中“内幕”。请问一下:胡惠霞能不能只按公司广告支付?
(照片源自互联网)
【权威专家分析】
胡惠霞有权利只按公司广告支付。
一方面,公司广告理应视作合同内容。尽管《合同法》第十五条要求:“寄出的价格表、拍卖公告、招标信息、招股书、商业服务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即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最后应否执行要约邀请内容,务必在于彼此签订的正式合同是否包含要约邀请内容。假如包括,则广告发布者务必执行;相反,则以合同书为据。但这并非肯定,因为该法律条文还指出:“商业服务广告内容合乎要约承诺规定的,视作要约承诺。”
换句话说,只需广告中的说明和应允实际、确立,对其合同生效及合同款明确有重要危害,广告发布者的要约邀请也应当视作要约承诺,只需别人允许以此申请办理,即使没有载入正式合同,广告发布者也必须执行。
本案中,公司在广告中服务承诺“估算相当于预算”,且《装修详细报价单》详尽列举了每个项目的用料、规格型号、价格等,并把最后标价限制在15万,显著应属其列。再一方面,公司所提供的与广告相违的格式条款失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要求:“给予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义务、加剧另一方义务、清除另一方关键权利的,该合同条款失效。”即选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给予格式条款的一方理应遵照平等原则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有效的形式报请另一方留意免去其义务、加剧另一方义务、清除另一方关键支配权的条款,依照对方规定,对该条文给予表明,不然理应评定该合同条款失效。
也正因为公司在和胡惠霞签署宣布《装修合同》时,没有就广告与其说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存有的重要差别对胡惠霞进行提示或表明,总体上又规避了本身义务,消除了胡惠霞按广告维权的支配权,且大大增加了胡惠霞的开支,取决于其从一开始时起,便对胡惠霞没有法律约束力。
新闻记者: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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